办理出版物零售、批发经营许可证

办理出版物零售、批发经营许可证

事项名称: 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


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228号、第231号、第236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办理单位: 北京市各区文化委员会(法定机关)


办理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单位的,提交房产证明要加盖所有权人公章,复印章无效;房屋所有权人为个人的,提交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所有权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字。依据北京市政府令第228号、第231号等规定,房屋规划用途应为商业服务、新闻及文化娱乐等。如在地下空间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的,要依据北京市政府令第236号,提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许可证明或在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备案证明;


5.房屋租赁协议;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本行政机关依据《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之规定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凡是提供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材料统一用A4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


3、从事出版物零售、批发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增加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及相关内容后,再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照齐全后,方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终审


材料审核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证照名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设立图书出版物批发业务单位许可


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审批对象:北京地区法人


实施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


办理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


2.大厅受理。


3.处室审查。


4.主管领导审定。


5.告知及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出版物批发企业设立


1.《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表》;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6.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附租赁协议、房产证明复印件、场所平面图、交通方位图);


8.安全消防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措施、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无专人负责)。


9: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注册面积不少于200平。


企业存在问题:没有发行员证,批发面积不够,营业执照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没有验资报告等我们都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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